中国网财经5月11日讯 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消息,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日前发布的一份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显示,因存在“采煤工作面未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等五大问题,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开滦集团”)钱家营矿业分公司遭罚款八万元。
公示表显示,2021年4月14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通过对开滦集团钱家营矿业分公司井下现场检查、安全管理资料检查及对安全矿长王海民、综二区区长汪超的询问,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2883W采煤工作面未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要求。2.2883W回采工作面应急广播系统现场无法与调度室联系,不能确保工作面人员清晰听见应急指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要求。3.2883W回采工作面第二部运输皮带超温洒水保护设施的温度传感器为非接触感应式,温度传感器测温点与主滚筒距离超过30mm,不符合《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第4.5.4条。4.2883W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没有对有线调度通信设施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做出明确规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5.八采下平石门电缆吊挂低,不能确保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三)项。
具体来看,上述行为中的第1、2、3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4、5项行为分别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2、3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第4、5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作出对第1、2、3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五万元,第4、5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三万元,合计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天眼查显示,开滦集团钱家营矿业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25日,营业范围包括原煤开采;洗煤等,法定代表人为卞立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2019年11月,开滦集团钱家营矿业分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超38万元。案号为(2019)冀02执22548号。
开滦集团官网显示,公司是中国特大型能源化工企业,始建于1878年,前身是开滦矿务局,目前,公司已发展成煤炭生产、洗选加工、煤化工、现代物流、矿业工程服务、金融服务、文化旅游、装备制造、热电、建筑施工等多业并举的大规模的公司集团。